與其痛苦,不如安樂死?

假使讀者有一位至愛的親朋一天病倒,醫生診斷後,認為他危在旦夕,無葯可救,但是他在生命垂危之時,痛苦萬分,只是靠呼吸器保持他的生命,請問你會怎樣做,由他痛苦至死,還是叫醫生停止診治,基於醫生的專業守則,又不可以做違法的事,你又會怎樣做?

這確實是個令人感到非常難堪和痛苦的問題,但就在一九八五年十一月,這個難題就出現在高等法庭裡,由七男女組成的陪審團因要決定,一名男子在其弟生命垂死之際,將他的呼吸器截斷是否因此犯了謀殺罪。結果陪審團宣判被告無罪,由於是謀殺案,有罪與否,必須是陪審員一致看法。

筆者並不打算討論上述案件中的被告應否有罪,因為畢竟法庭已有了判決,我們無須為此大興問罪之師或發射馬後炮。但上述案件令筆者不禁想起有關人道毀滅(或稱為安樂死)的問題,馬迷知道如果馬匹賽跑時跑斷了腳,馬變得無用,而牠又痛苦萬分的話,久延殘喘,倒不如將牠殺死。但是,對於畜牲,我們可以這樣做,但對於人命,則法律未嘗容許,但我不禁要問,為何有此分別,是人的生命更貴重嗎?這實在不可見得,君不見自購馬貴起來數以十萬計嗎?

反對將生命垂危的人人道毀滅的主要論點,是認為任何人也無權奪去他人的生命。但似乎這條規律已變得刻板了,任何一個人都會承認生命無價,但如果一個人是無可救葯而又痛苦非常的話,他的生存又有何意思呢?最後,筆者聲明並不是支持人道毀滅論,只是提出一些問題大家思想一下吧。

作者: 鄧達明律師

鄧達明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刑事案高級律師、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香港電腦學會會員(MHKCS)、認可資訊科技審計人員(CISA)、《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書律師顧問。 擅長處理:破產、刑事、離婚、改名、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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