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搜查民居權力

普通法對民居極之重視,稱之為人的堡壘,因此,除非警員是依法進入,也不可以任意莽為。

搜查或拘捕疑犯,是入屋的目的,最安全的方法是警方向法庭申請搜查令,提出懷疑的根據,但在執行搜查令的時候,警員不一定要持有搜令在身,但被搜查的人有權要求在儘快的時間內查看那份搜查令。

除了是依據搜查令可以合法入屋外,警員獲得屋主同意,又或屋內有人犯了罪,又或為了防止謀殺案的發生,又或防止罪案將要發生,這是普通法給予的權力。

但法律同時容許,即是警員所持搜查令的目的只是用來搜查毒品,但入屋後發現該屋是色情場所,又或在搜屋時發現有偷竊贓物,警員都可以有拘捕權。甚至警員入屋的時候是違法的,入屋後發現疑犯,他都可以將他拘捕。當然,如果依法入屋而一無所獲,入屋也不算違法,但如果入屋是違法,又加上一無所獲的話,這便是違法了。

如果警員是依法要求入屋搜查,但受到屋內人士拒絕或反抗的話,這便是阻止警員執行職務,俗稱阻差辦公。假如有人被警員要求入屋搜查,屋內人士可先要求交出搜查令,如果警員說沒有的話,便可以要求解釋為何要搜屋,警員必須依據普通法所指的情況下才可進入,換言之,沒有理由說出的話,屋內人士便可拒絕。

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