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的合夥人

香港有一條名為有限股份條例(Limited Partnership Ordinance),其實,經營的生意並沒有有限股份公司,因為所有的股份制,股東的責任是個人和無限的,有限責任只是個別合股人的有限,以股份制組成的經營組合,其餘的合股人,稱之為普通合股人(General Partner),其責任是無限的。

雖然,有限制合股生意,是有它獨特的優點,概括而言,它是柔合了有限公司制和無限股份制的優點的產物。基本上,有限股份制仍是屬於一項股份經營,因此,它不受公司法的任何管制,因此在經營上,不用像有限公司般,要依法和定時向公司註冊署提交一些文件,如董事、股東或秘書更換紀錄和須合格核數師核數,正因為如此,有限公司便得聘用公司秘書和核數師,替其處理這等法定程序,每年也因此須花多數千塊元的的開支。

但有限股份制卻存有有限公司制的相同優點,即有限股東(Limited Partner)的責任像有限公司的股東一般,他的責任有限的,有限股東的責任,只限制於自己所指定的限額,多少不拘,這樣做,可以讓一些只想出資經營而又不想參與生意管理的人有明顯的方便,使他們不用負上個人責任,這可算合情合理,因為沒有參與管理,其餘合夥人經營不善,自己無法控制,有錯失卻要承擔責任,著實不大公平。

有限合夥人定必不可以參與合股生意的管理,他的唯一角色,便是提供資本和攤分盈利,如果他登記做有限股份人,卻又參與管理的話,他的有限身份也隨之失卻,責任也就變成無限了。

作者: 謝連忠律師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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