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擔保人的責任

有限公司充任物業的業主,要將物業按給銀行借錢,或獲取透支額,又或取得開信用狀的服務,例必同時要董事們當私人擔保,承諾公司所欠下的一切款項,董事們也有責任要償還。如果沒有董事們的私人擔保,要銀行借款的話,著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不知道是誰創立的做法,那些私人擔保書的內容,除了大致上是千篇一律外,字體也是細得可憐,法律並沒有規限銀行要將其內容解釋給擔保人聽,只是不容許銀行向擔保人施加不正當的壓力(Undue Influence),有此情況的話,所簽署了的擔保書即使是如何寫得天花龍鳳,也是全無效力。據筆者所見,那些私人擔保書,總括來說,都是保障銀行的,對簽署人毫無好處,擔保人為了要銀行借款給公司用,也沒有任何的選擇餘地。另一方面,擔保書的內容艱深難明,非常人可以看得明白,即使律師,對某些條款,也會不大清楚,所以可以說,私人擔保書是一份極之無癮的法律文件,令人感到十分厭惡,但又不可以沒有。

讀者們倘若一天,需要借錢,除非是借給自己的公司用或自己用,最好還是不要簽,老實說,以筆者看來,連至親的太太或兒女,也不要充當他們的擔保人,因為擔保人的責任有時候是無限的,借款人借了多少,擔保人很多時候不知道,到了銀行提出聲討,可能已變成了很大的數字,即使是數十萬元,也足以累及擔保人的終身,諺語有云:「唔做中、唔做保、唔做媒人三代好」,這話十分對的。

作者: 孫楚雍律師

孫楚雍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書顧問團成員。擅長處理:破產、離婚、DRP債務舒緩、工傷、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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