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僱人士」稱號會否影響工傷補償權益?

個案:

甲在一間裝修公司任職高級裝修技工。裝修公司在接到工程時會通知甲開工,每日工資700元,工作時間為早上10時至晚上7時,大部分工具由公司供應,亦可獲發車資及加班津貼。公司共聘用了約10名員工進行裝修工作。因應公司要求,甲以「自僱人士」的身分供強積金。

問題:

甲為公司進行裝修工程時受傷,公司指甲是以「自僱人士」身分開立強積金戶口,所以公司不承認是甲的僱主,亦拒絕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給甲工傷補償。究竟甲是否不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回答:

一般而言,《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受傷的僱員,並且適用於所有全職或兼職僱員(包括家務助理),但不包括自僱人士。這宗個案的爭議點,主要在於甲是否公司的僱員。

僱員身分須要客觀事實作為證據,而以下事實大致上支持甲的身分是僱員:甲是根據一份僱傭合約為公司服務。有關業務是由裝修公司經營,按工作日數向甲發放酬勞,並支付車資及加班津貼,甲毋須承受財務風險,亦不能透過營運業務賺取利潤。裝修公司負責管理業務,並共僱用了10名員工,公司有權決定如何分派工作給甲及其他員工。公司為甲提供大部分工具。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任何為減免僱員在此條例下的權益而私下訂立的協議並無效用。由於上述客觀事實強烈證明甲在遭遇意外時的身分是僱員,所以即使甲於強積金計劃自稱為「自僱人士」,亦不會影響甲在《僱員補償條例》下的權益。有關類似個案的案例,可參考司法網頁的判決書:

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t/a YAT CHEUNG AIR CONDITIONING & ELECTRIC CO.) [FACV No. 14 of 2006]

然而,由於「自僱人士」和「僱員」之間存有灰色地帶,其他個案需按個別個案實際情處理。如僱傭雙方的爭議未能透過勞工處協助獲得解決,有關個案便須交由法院裁決。

如勞資雙方有任何疑問,可致電2717 1771查詢,此熱線由「1823政府熱線」職員接聽。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2008-04-25

作者: 陳婉明律師

陳婉明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公司、離婚、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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