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以封租令追討欠租

有不少故事提及租客的可惜,在租了房子之後欠租拖租,令業主感到極之怕怕,而至有不少小業主認為,寧願將樓宇掉空,也不將之租出,省得收租麻煩。但是,香港的樓宇炙手可熱,連帶租金也令人感到可觀,所以業主還是甘願冒險,將樓宇租出,也考驗一下自己的運氣如何。

追租對筆者來說,並不是一件難事,因為業主對租客享有一樣殺手間,便是向法院申請封租令(Warrant of Distress)。封租令十分剎食,業主可以用極快的速度完成。所謂封租令,是由法院批准業主的一項命令,在申請的程過中,無須知會租客,因此,封租令即使批准了,租客可能仍是懵然不知,除非業主自己笨鈍走漏風聲,租客也待執達吏前來,方會察覺。

封租令是要將租客的財物拿走、扣留,以至最後將之拍賣,將賣得的錢,在減去封租令的開支後,用來抵嘗欠下的租金。由於這項手法對租客極具壓迫性,封租令在香港也十分普遍,加上容易行施,業主在律師行的協助和支援下,樂此不疲。

但也因為這緣故,有人認為封租令手法野蠻和古舊,應該在法典內消失。

但筆者從經驗中總括所得,業主將地方租出,按時收到租金是他們最為重要的心願,租客欠租,始終令人難以接受,如果真的無力繼續租下去,理應與業主商議,應否將租約提早結束,如果租客真有誠意,業主明知租客再無能力租下去,也不會故意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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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孫楚雍律師

孫楚雍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書顧問團成員。擅長處理:破產、離婚、DRP債務舒緩、工傷、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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