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租客欠租時的收樓權利

業主和租客訂下明文租約,業主將所擁有物業提供租客使用,租客定時交租,這是天公地道,合情合理之事。現時所有租約,也會有一項條款,聲明租客不按時交租,業主可將租約取消,英文稱之為Forfeiture,這是雙方自願簽下的條款,而亦為法律所容許。

但是,業主能夠成功取消租約,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租客即使實實在在有違反租約的成份,也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通容(relief),根據地方法院條例六十九條,法庭即有這項權力,而根據不成文的衡平法,租客也可要求法庭提供通容,當然,如要獲得通容,租客必須滿足某些條件,他必須將欠下的租金償還業主,並賠償業主因起訴時花費的律師費。

當然,某些業主因無知或自以為是,對租客欲以支付的租金,置之不理,租客在此情況下,可根據最高法院程序規則,將欠下租金交給法庭(payment into court),並向業主發出通知,如此一來,法庭既見租客願意交租,也定然給予租客通容,使他可以繼續租用有關地方。

筆者絕不鼓勵租客拖欠租金,因為這樣做對業主極不公平,但奈何租務法律傾向有利於租客,業主如果要採取法律行動取消租約,必須三思而後行,否則便會令自己失去不少的精神時間,所換來的最終結局只會令自己難堪,律師照單收取律師費,損失的還是自己。

因為,在法庭眼中,業主終止租約的權利,純因方便業主可以靠此迫使租客就範,租客既交了欠租,也就是業主打退堂鼓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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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謝連忠律師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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