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遊樂用途批地

關於政府以象徵式地價把位於深水灣和上水的兩幅土地批予香港高爾夫球會

(一) 有關的土地契約簽訂日期;該等契約有否訂明當局可提早收回土地;若有,當局會根據甚麼準則收回土地;若否,原因為何;

(二) 當局在審批有關批地申請時,有否考慮「申請機構是否非牟利團體」、「申請機構是否採取不帶歧視性質的會員政策」,以及「申請是否得到民政事務局或其他有關政策局的支持」這三項因素;若有,結論為何,以及是否足以支持其作出批地的決定;若沒有考慮,原因為何;

(三) 是否知悉,在過去三年,在每幅土地上發生的各類意外事件數目分別為何,以及引致的傷亡人數;及

(四) 會否把在該兩幅土地上發生的意外傷亡數字、該球會實施的會員制度和收取會員費的水平,作為日後審批有關的土地契約續期申請時的考慮因素,或在新訂土地契約中加入條款,訂明當局可據此等因素收回土地;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一) 把位於深水灣的一幅土地批予香港高爾夫球會(該球會)的現行契約,是在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簽訂的。該契約延續前一份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的契約。位於上水的一幅土地的現行契約,則是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批予該球會的。

與其他土地契約一樣,這兩幅土地的批租條件載有條文,訂明如承批人未能或出於疏忽而未有履行、遵守或遵從批地條件訂明的任何義務,政府即有權重收土地及取回對該土地或其任何部分,包括豎設於其上的任何建築物的管有權。

此外,作私人遊樂用途的批地條件亦載有附加條款,訂明如在任何時間內,地政總署署長信納有關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上的建築物已不再按照該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規定,供承批人的會員用作批地條件所訂的用途;或為使用者訂明的用途已縮減,致使不再有足夠理由支持保留該土地或其任何部分作有關用途,政府即有權重收該土地及取回該土地或其任何部分及其上所有建築物的管有權。

除上述情況外,這兩幅土地的批租條件亦載有條文,訂明政府有權在需要時收回、重收及取得對土地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的管有權,以改善香港或作其他公共用途。

(二) 根據現行政策,只要有關土地無需撥作公共用途、承批人沒有違反契約條款,以及承批人採納不帶歧視的會員制度政策,所有私人遊樂場地契約都會獲准續期。政府把該兩幅土地的現有契約批給該球會時,是得到民政事務局/當時的文康廣播科支持的。此外,政府也曾考慮其他各項因素,包括有關土地無需撥作公共用途、該球會沒有違反任何先前契約的條款,以及該球會符合推行不帶歧視性質會員政策的規定。

(三) 在過去三年,根據該球會的僱主或僱員向勞工處舉報的數字,在深水灣及上水兩幅土地分別發生了六宗及五十二宗工傷個案。(有關這些工傷個案的詳情摘要載於附件。)

(四) 按照上文第(二)部分所述準則,在處理這類批地續期事宜方面,收費水平及有關土地發生的傷亡事故的數字,不是決定性因素。

作者: 謝連忠律師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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