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欠租下業主提出收樓

不交租或遲交租,是租客公然違反租約主要條款,為法律所不容許,因此便賦予業主可以提出收樓及封租的權利,業主可依據應課差餉租值的限額,在土地審裁處、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提出收樓要求。

由於以上政治原因,自六四事件後累積法庭的案件,都是業主提出收樓,租客則以現金週轉出現問題為由,要求法庭給予通容,可以延期交租。

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法庭都會給予租客通容,但條件是在某段時間之前將欠租清還,並付交利息及律師費給業主,假使租客沒有依條件辦妥,租約便會凶多吉少,那時損失便會極之嚴重。

業主為了收回舖位,在租客欠租之時,定然拒收新到期的租金,否則他便是接受租客毀約的行為,事情便告吹,租客應付的招式是將租金交到法庭,在法庭檔案中存案,業主如果前往法庭提款,事情也會告吹,但業主不前往拿取,則又顯得愚蠢,因為法例規定,當租客將欠租連訴訟費交入法庭後,事情便自動告吹,不前往法庭拿錢,硬要死闖收樓,其結果是必定碰來一鼻子灰,對自己毫無好處,而事實上,律師也有責任向業主提醒這真實的情況,假如業主知情之後還繼續去馬,則是咎由取,與人無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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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