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tenancy)或持牌人(Licensee)

是否一份租約,絕不單是一個名稱的問題,其關鍵是承租人有否享有完全佔用(Exclusive Possession)的利益,假如住屋的門匙仍由業主持有,以至住客每次入屋,都必須向他(或他所授權的人)拿取鎖匙的話,住客即使有權享用該住宅,他只是一個持牌人(Licensee)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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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溫浩基律師

溫浩基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離婚、工傷 . 交通意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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