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法團的委員可否支取薪酬?

過去,規定立案法團的委員是純義務性質,不可支薪的。

但是,鑑於委員其實都是花時間為法團工作,因此在九六年修訂了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准許立案法團支取象徵性的津貼,單位不超過五十者,委員每月最高支取六百元,五十至一百單位者每月最高支取九百元,超過一百單位的法團,委員每月最高支取一千二百元。

要注意的是,委員不可自行議決支付予自己津貼,有關議決必須在業主大會正式通過。

作者: 黃鶴鳴律師

黃鶴鳴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擅長處理:債務舒緩DRP、個人債務重組 IVA、破產案件。 聯絡電話:642-88888 WhatsApp:9586-8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