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如何界定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基本上,如果貨物是屬於特定的貨物,例如是一部特定型號的二手車,而貨物又可以隨時付運給買方,在買方付款的時候已被視作已經取得貨物的所有權。

如果貨物並不是屬於隨時可以付運給買方,例如買方按照合同必須就貨品作出一些預備或附加的工夫,例如是包裝,加工等,在未完成這些預備工夫前,所有權仍屬未經轉移。如果貨物的預備工夫已經齊全,貨物並且可以隨時付運,賣方同時知會買方已經完成所有預備工夫,貨物的所有權便可視作已經轉移。

如果買方所購買是屬於非指定的貨物(unspecific goods)例如是一百個釘書機、一百件某型號的新洗衣機,因為貨物是非指定的貨物,貨物一日未變成指定的貨物,風險仍然在買方的身上,換言之,如果貨物已由貨倉遷出,並在單據上列明清楚和開始付運,貨物的所有權便算是轉移到買方身上,風險亦因此同時轉駕到買方的身上。此外,買方如果已將貨物準備妥當並且儲存在自己的倉內等待買方來取,但買方逾時仍不提貨,逾時後的貨物風險由買方承擔。

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