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要取得版權保護,是否必須附有版權通知(copyright notice)?

所謂版權通知(copyright notice),通常是指例如“copyright reserved”或c,作品要取得版權保護,並沒有這方面的需要。但是如果附有版權通知的話,是有本身好處的:

  1. 並不是所有國家或地方都是伯爾尼公約的簽署成員,一些屬於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的成員國或地方是可以透過註冊或辦理有關手續作為取得版權保護的條件。在這些國家或地方要取得版權保護,作品必須附有一定格式版權通知:“c,版權持有人的姓名、第一次出版年份”。
  2. 根據版權條例,如果作品是屬於錄音製品,除非答辯的一方可以提出相反的証據作為証明,錄音製品上的版權通知,便被視為版權歸屬的充足証據。因此,版權通告對錄音製品來說,是存在舉証方面的好處。

作者: 謝連忠律師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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