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當勞和麥當雄

在法律業務上有一門稱為知識產權,涉及的是商標、版權和專利等東西。真不知什麼時候人類社會創造了這個產權慨念,將一些無形或只屬於符號的東西,理解成像實物一般,是屬於可被擁有的財產。

因為商標、版權和專利等東西都是有價,可以被擁有,也因此可以轉讓,作買賣,與實物和房產並無異樣。如果你是商標和專利的持有人,你必然已將它們註冊登記了,商標是在香港註冊,專利則在英國,搞這些手續大多會找律師,收費並不平宜,商標還可以萬多元便了事,但專利就不止這個數目了。

人人可以有權自創商標和專利,也可以註冊,但不是所有商標和專利都是值錢的,最值錢的商標是那些名牌,但不是名牌的東西也並不代表不值錢,因為屬於普羅大眾要買的東西,如公仔麵的公仔,也是價值不少的。

商標有價是因為商標含有的商譽,你一見到麥當勞,便會想起漢堡飽,也會想起漢堡飽的味道,也會想起它的價錢,員工服式,舖頭裝飾等等,麥當勞變成了一個有意思的符號,所以當你見到麥當雄,你不會想起上述的東西,而只會想起一個面長,下巴尖尖,目光如炬的男人,他就是麥當雄。

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