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電子紀錄形式保留(retention)資訊

電子交易條例規定:

如某法律規則規定資訊須予保留,則如以電子紀錄形式保留的資訊是可作日後參閱之用的,如資訊是以其原來形式或以準確表達原來資訊的形式保留,及如能找出資訊的來源、接收終點及發出或接收的日期和時間的資訊已予以保留,以電子紀錄形式保留資訊即屬符合該法律規則。

作者: 溫浩基律師

溫浩基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離婚、工傷 . 交通意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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