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以其原狀(original)出示或保留

電子交易條例規定:

凡某法律規則規定資訊須以其原狀出示或保留,就該法律規則而言,如能保證所保留的資訊的完整性及所出示的資訊可以可閱方式展示,則以電子紀錄形式出示或保留資訊是可以接受的。

作者: 黃嘉寶律師

黃嘉寶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離婚、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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