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註冊結婚的合法承認問題

一些人選擇在香港以外結婚,不限於中國,還有其他,例如關島、沖繩、拉斯維加。海外註冊的結婚, 一般都會獲得香港合法承認。 法律上,香港衹承認 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結合,因此,同性伴侶註冊關係和同性婚姻,又或者是一夫多妻 的婚姻關係,即使在海外註册,有當地合法證書爲據,香港法律卻不接受。

所謂受到香港承認的海外註冊的婚姻,須按照當地的有效法律進行,因此,外國註册,在香港便有效婚姻,與身處本港註冊無異。 少數人誤會以為,即使在外國註冊結婚,若要在香港被承認其夫妻關係,也要重新註冊 ,此乃為誤解,同一對男女重新註冊,法律上也是重婚 (bigamy)。

如婚禮在海外舉行,任何一方在香港有實際關連,即使非香港註冊,雙方仍可在香港離婚辦理離婚手續,經由香港法庭辦理。

至於香港,自1971年10月7日起,香港居民可按照 《婚姻條例》 結為合法夫婦。註冊婚姻是指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而結婚儀式,本來必須在香港的婚姻註冊處或特許的禮拜場所舉行,主要是部分教堂。但自2006年修例開始, 《婚姻條例》 第21(3A)條訂明,由婚姻監禮人 (civil celebrant of marriages) 主持的婚禮可於香港任何地方舉行,,自始新人要請身為婚姻監禮人的律師,在酒店酒樓場合舉行婚禮,變成極度普通,結合婚禮婚宴,簡便利民。但登記官辦事處及特許的禮拜場所除外。

作者: 伍家賢律師

伍家賢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澳洲新南威爾士省最高法院律師資格、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擅長處理:工傷 . 交通意外、離婚、破產、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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