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立遺囑呢?

年滿18歲便可訂立遺囑(為意頭計,向長者便稱為「平安紙」)。遺囑是法律文件,有效決定用立遺囑的人,在他身故後,怎樣分配他的財產:誰人負責辦理?最常見是自己的配偶。財產給誰人?通常是配偶及子女。訂立遺囑的人會被稱為「立遺囑人」Testator。

為什麼要立遺囑呢?

立遺囑人可以:

由自己決定將遺產怎樣分配,不至於因為「無遺囑」而強制根據無遺囑繼承法去分配;

可以把某資產贈予非親人,例如好友和慈善機構;

委派遺囑執行人Executor(一人至四人)去管理及負責分發財產,可以不是親人。

法律規定,死者未立遺囑去世,遺產是按照無遺囑繼承法來處置,未必等同死者生前的意願。

作者: 謝連忠律師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聯絡電話:8209-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