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人有資格向法院申辦死者的遺產呢?

如果死者訂立有效的遺囑,則遺囑上指派的執行人(Executor)有權向法院申辦死者的遺產。如果遺囑上指派多於一位的執行者,則任何其中一位亦可申請承辦遺產。但如果死者沒有訂立有效的遺囑,則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下有權繼承死者遺產的任何遺屬皆可申請承辦遺產。必須要注意的是,遺產稅署著重於評估死者的遺產稅及收取已評估的稅款,對於任何人申請清稅或何人真正繳納稅款並不重視的。但法院的申辦遺產的重點不同,會嚴格審核申請人的資格,才決定發出「給予書」(Grant)的。故此辦理理遺產稅清繳的申請人並不會自行成為合資格申辦遺產「給予書」的申請人。

 

[備註: 遺產稅已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於2005年7月15日或之後但在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人士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100的象徵性稅款。詳情請瀏覽稅務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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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謝連豐律師

謝連豐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管理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葉謝鄧律師行工傷、交通意外傷亡案法律主管、英國仲裁公會會員、律師會認可的法律持續進修課程(CPD)講師 (題目:僱員工傷、疏忽索償法律)。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工傷 . 交通意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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