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死者信託的財產應如何獨立進行申報程序?

如果該信託在死者去世後終止,則應由該財產的受益人作申報遺產稅。但如果該信託在死者去世後將仍然繼續,則根據信託文件安排而繼任的信託人應申報遺產稅。必需要指明的是,信託財產並不是實益由死者擁有的財產,真正的擁有者是其他人,因此只要能證明信託性質,是不會計算入死者的遺產價值內,亦不會因此而繳付遺產稅的。

 

[備註: 遺產稅已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於2005年7月15日或之後但在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人士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100的象徵性稅款。詳情請瀏覽稅務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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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嘉琳律師

陳嘉琳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工傷、破產、離婚、樓宇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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