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醫誤診為相反的「甲狀腺功能減退症」,法官裁定可獲約143萬元賠償

前保良局導師鄧正堂死於「甲狀腺風暴」,於2012年因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又稱甲狀腺毒症)而向八旬西醫的被告鍾繁生(現年84歲)求診,卻遭西醫誤診為相反的「甲狀腺功能減退症」(俗稱甲減),西醫更向前導師處方一般甲減症正常用量100倍的甲狀素。前導師在求診後5個月出現血中的甲狀腺素過高情況,於深切治療部留院後最終死亡。法官裁定原告可獲約143萬元賠償,其中包括15萬元的喪親賠償、62萬元的失去依靠賠償、預計鄧失去40萬元財富賠償,以及20萬元精神痛苦賠償。

在診療過程中,引起醫療糾紛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極為單純而不起眼,有些因素則是因為各種原因交織而成,從門診診間到治療後的看護過程都有可能產生醫療過失而導致醫療糾紛。

劉金益等人(1999)指出,醫療糾紛係指醫療過程中,醫病關係不佳,引起病人或其家屬親友,追究醫護人員是否有疏失及責任之衝突,其列舉可能的原因如下:

醫療因素

  1. 用藥不當:
    醫師在採用藥物治療時,應先詢問病患有無特定藥物過敏,以免導致病患因過敏休克致死而引發醫療糾紛。
  2. 手術不當:
    例如,因醫師疏忽而導致病患在全身麻醉後引起肺水腫,甚至死亡。
  3. 異物存留體內:
    醫師因工作壓力大精神不集中,或本身粗心大意之故,而將手術器械、縫針或紗布等不慎存留病患體內,引起併發症,嚴重導致死亡。
  4. 輸血過失:
    輸血治療的處置過程中,任何步驟失誤而產生嚴重後果,尤其是輸錯血型導致血液凝集、溶血性貧血、腎衰竭或肝昏迷而死亡。
  5. 醫療疏忽及疏於查房
    病患接受急診留觀或住院時,因醫護人員疏於查房而導致病患病情劇變而不及救治。
  6. 診斷錯誤、治療疏失:
    此與醫師本身的專業素養及細心態度有關。若病患因治療錯誤而導致產生不可逆的後果或枉死,醫師將負起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的罪責。
  7. 院內感染:
    此為醫院管理者的過失,如未徹底執行院內清潔消毒醫療器械及設備,而產生病患傷口遭受細菌感染。

醫護人員方面的原因

  1. 對治療及處置未說明解釋清楚:
    當病患病情危急時,醫護人員因醫療機構的醫療設施受限,或對手術及某些器械檢查可能出現的危險性,未事先對病患或其陪同親友告知說明或詳加叮嚀應注意之事,導致病患延誤診治或有生命危險。
  2. 不當言語引起的糾紛:
    發生於醫護人員對病患及其家屬在詢問與疾病有關的問題時,未能耐心解答,而表現不理睬或惡言相向。若病患在診療後出現不好的結果,就很容易將所有過錯歸因於醫護人員身上。

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