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Arbitration)和調解糾紛(Dispute Resolutions)

以仲裁方式調解糾紛,在香港已盛行一段時間。規管仲裁事宜的《仲裁條例》,有兩個不同體制,其一是依據英國法律的本地體制,另一個是包括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標準法的國際體制。《仲裁條例》最近曾作出修訂,仲裁員獲授更大權力,以便透過仲裁迅速及公平地解決各種糾紛,減省不必要的費用。修訂也將法院委任仲裁員的權力轉授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在超過 120個簽 署承認和執行《 外國仲裁裁決紐約公約 》的其他司法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紐約公約》的簽署國,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由於中國的關係而成為該 公約的成員。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一九八五年成立,作為香港和亞太區發展各種調解糾紛方式的獨立公正仲裁中心。該中心為香 港和海外地方的調解糾紛及仲裁事宜提供資料,並設有國際和本地仲裁員專門小組和備有調停人名單。仲裁中心設於中區交易廣場,內有 10 間為仲裁而設的聆訊室、會議室及完備的輔助設施。近年,涉及仲裁中心的個案數目大增,預料這類個案還會進一步增加,這不單是由於以仲裁及調停作為 調解糾紛的方式日趨盛行,更因為香港已逐漸發展為亞太地區調解糾紛的中心。

作者: 林璇律師

林璇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工傷、破產、離婚、樓宇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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