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庭支持言論自由

港台及毛孟靜就東方報業集團提起的誹謗訴訟提出上訴,最終由終審庭判定,港台及毛孟靜得直,「公正評論」(Fair Comment)的辯護理由成立。

在本宗案件,終審庭大法官列顯倫指出,該段涉案的廣播是用俗語發表的,應從整體的印象去判斷該段廣播的含義,而不應視之為律師所寫的文件,逐字逐句像「驗屍」那樣的方式去了解該段文字。

事實評論(Justification)難以分界

非常任大法官梅斯賢亦認為,在民主社會,應確保言論自由受保障,故應以較寬鬆的態度去審查有關文字,以確定「公正評論」的辯護理由是否成立。

無疑,有關判例對於各界發出了一個訊息,法庭對誹謗官司的判決,會採取較務實的態度,即是常識常理去判決,含義是會傾向較寬鬆,對於傳媒及新聞界自然是好消息。

然而,大家卻不可將本案的結論作過份推論,因為本案畢竟仍只是就事論事而已,在其他案件,法庭會如何判決,仍是未知之數。如果一方執意要提出起訴,另一方也是難於阻止的,他只能指望法院也以寬鬆態度,審視其涉案的文字。

事實上,就算在本案,終審庭的法官對於如何判決,本身也是頗感躊躇的,例如李國能大法官開宗明義在判詞第一段就表示 : 本上訴案涉及「公正評論」的問題是難於判決的; 「公正評論」之難判定,在於要確立「公正評論」,必須首先(一)確立有關評論有「事實基礎」支持; (二)評論是基於該「事實基礎」提出的。在實際情況,一段廣播或一段文字,究竟是「事實」還是「評論」,本身往往就很難分界。

在本案的有關內容,「咁但係口下口下人口地……」此句,究竟是評論還是事實的敘述,在分界上亦曾有爭論。

原訴庭法官袁家寧認為,本段是評論,基於之事實是(一)《經濟日報》錯誤地報道一宗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涉案時為東方記者,屬「口係咁倚」提到《東方》; 港台基於此事實而作出評論,不論評論有多偏頗,均屬「公正評論」。

上訴庭卻認為,(一)《經濟日報》不是「口係咁倚」提到《東方》; (二)「口下口下」是指超過一次,故此不能單憑一次事實而提出評論。

終審庭認為,(一)《經濟日報》該篇報道,究竟是否「口係咁倚」提到《東方》,屬原審法官就事實的判決,上訴庭不應干預; (二)「口下口下」是評論部分,說法或許有誇張的成分,但由於只是評論,故此港台不需要證明,「口係咁倚」提到《東方》的事實超過一宗; 而且,將「口下口下」指為必須超過一次,明顯是過分執著文字的表面意思。

因此,終審庭推翻上訴庭的判決,原因除了文首所提,應以較寬鬆的態度去理解有關文字外,亦包括上述複雜的法律原則。

判決基礎常理常識

即是說,換了是另一位原審法官如果認為,在該段文字,《經濟日報》不是「口係咁倚」提到《東方》,則港台在訴訟中會敗訴也說不定。

筆者贊同終審庭判決,認為法庭在處理誹謗官司時,應以常理常識考慮文字的含義,不應過分「咬文嚼字」; 如果各級法庭日後都採取這種原則去判決誹謗案,將有助媒介更放膽去發表評論,減少一些不必要的誹謗訴訟。

原載蘋果日報1999年11月8日

(1999年12月29日修訂)

作者: 林璇律師

林璇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工傷、破產、離婚、樓宇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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