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有無權利反對增收管理費?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七,管理公司必須訂立每一年的財政預算,並予以公佈,財政預算方可生效,否則管理公司只能跟從上一年的財政預算數字。

又如大廈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可在業主大會上通過議案,否決有關預算;在這情形下,管理公司只能根據去年的財政預算數字,另加百分之十,以作為當年的財政預算支出。

作者: 謝連忠律師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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