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求情,不可不知的事實(二)

那麽,甚麽是求情減刑的好理由呢?其實很少,基本上只有三個:

其一是第一時間認罪,即是在首次被法官問「你是否認罪」時,回答認罪,並同意足以定罪的案中事實。這也是最大的減因根據,連嚴重的販毒案或嚴重性侵案,也會因此獲得減刑1/3之多,這是法律賦予的。

其次是所謂「白手」,即被告首次犯罪,從未有過案底,嚴格而言,是因為被告或多因為一時學壞,犯法或有一時衝動,或被人「群壞」的成份,而法庭為此表現出「俾次機會,以後唔好再犯」。

最後是案件情節,同一個罪名,情節會有輕重,如果律師在庭上求情時,分析到事件的非嚴重處,找到事實作根據支持自己的説法,法官同意犯罪性質較輕,自然得到較輕的判罰。

刑事罪行後果可以好大,切勿隨便找一些沒有律師資格的公司來查詢,這些公司沒有經營律師行的資格,身分穩蔽,犯錯無從追究,不是專業,自然不可能承擔專業責任,找這些人的人因此往往後悔莫及。

作者: 許浩銓律師

許浩銓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刑事、破產、離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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