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公契一般指明,管理公司代表業主管理公共地方。另外,建築物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亦列明,如立案法團成立,由立案法團負責公共地方之管理維修。但是無論是管理公司或是立案法團,均是代表業主履行職務,最終的責任仍應由個別業主攤分。
作者: 鄧達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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