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抵押物件的的情況下而向人家借出金錢,是十分不智的做法,正因為這樣,銀行和財務公司提供借貸,大筆數目的款項照例也要有抵押品才行。香港的信用咭市場競爭大,是信用咭的使用,基本上是向銀行進行借貸,在收到賬單後於定明的日期還款,而這種借貸並沒有抵押物件存在的,正因為這樣的緣故,信用咭時常出現壞賬的情況,幸而信貸的數目還屬有限,不至於令銀行有很寵大的損失,但假於個案多的話,損失自然會很大。私人間也會進行貸款活動,朋友有通財之義,有很多人在行事和工作上,不時也會出現周轉的疑難,很多人基於救人於水火之中的道義,向人家貸出十萬八萬,也不是奇怪的事。如此大筆的貸款,如果沒有物件抵押,便屬不智之舉。當然,能夠值回如此大額的物件不多,但如果借款人真的沒有物件可押,筆者認為不借好過,如果無法抵抗拒絕的話,便借出一萬數千元便算數,藉口可以多多,甚麼自己也周身債,欠下銀行借款,供款買東西,太座不准等等,推得的總要推,免得將筆生積蓄變成有借無還,到其時找律師甚至收數公司收數,就連朋友也變成沒有得做。可以提供作抵押物件的東西會有很多,多多少少也要一點,這例如是經營生意用的生財器具,甚至家庭中的電器,最好的當然是生意屬下的貨物和賬款及樓宇。向人家借出數以萬元計的借款,一定要找抵押品,抵押的手續,必須要用書面簽紙作實,借權人應該找律師來辦理。因為這數抵押,看來容易,但過程可能會不甚簡單。曾經有位朋友向筆者說,他想向另位仁兄借出十萬元,用借款人的名下物業作抵押品,其方式和內容是不准許借款人將物業轉售他人,在清還所有欠款之後或在借款人想賣出樓宇的時候,必須將樓宇(即抵押品)賣給債權人本人,而價錢則亦早有指定。這樣的借貸條款,借款人完全接受,筆者當然感到奇怪,因為這等條款極之苛刻,在銀行和財務公司的貸款按揭中,這等條款根本不會出現,因為對於銀行和財務公司來說,他們只希望借款人按時供款,可以定時賺取利息,而利息便是銀行的盈利,當然,假如借款人真的無力還款的話,迫於無奈銀行只好將樓宇公開售出。筆者曾經查問朋友的借款人為什麼不向銀行和財務公司借錢,因為既然有樓可作抵押物件,原因是該樓宇已經押了給一家銀行,而銀行卻又不願意作出進一步的借貸,樓宇是自己和妻子聯名買入的,妻子堅持不可以將樓宇賣出。就朋友提供給筆者的抵押條款,筆者告訴他行不通,因為這等條款依法是不被承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