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納入建築物管理代理人名單者所須符合的準則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40B、40C及40D條


葉謝鄧律師行曾辦理超過 600 宗 IVA

有關的建築物管理代理人 ─

1. 須是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 註冊成立,或根據香港特區的其他法例註冊成立的公司;

2. 現時最好在香港特區管理500個或以上的住宅/商業單位。商業單位的數目,是以假設每個單位的建築樓面面積為50平方米計算;

3. 須具有穩健的財政背景;及

4. 最好具有至少三年在香港特區管理建築物的經驗,並至少有一名任職董事或高級管理層的全職人員或僱員,而該名人員或僱員必須是下列專業團體之一的執業成員,並在取得建築物管理資格後有至少三年的工作經驗 ─

(i)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或

(ii) 香港測量師學會。

凡在取得專業資格後有至少三年建築物管理經驗的註冊專業房屋經理或註冊專業測量師,都屬於這個類別。

作者: 溫浩基律師

溫浩基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離婚、工傷 . 交通意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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