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批出牌照

第12(1)條授權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如認為屬以下情況,可拒絕批出牌照-

(a)申請人或負責管理旅行代理商業務的人,並非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的適當的人;或

(b)旅行代理商的處所不適宜用作營辦旅行代理商業務。

〔註:若某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涉及欺詐、舞弊或不誠實地行事的罪行,或因違反旅行代理商條例任何條文的罪行而被定罪,又或該人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是正進行清盤的法人團體或是清盤令所針對的法人團體,則會被視為不是屬適當的人。〕

作者: 謝連忠律師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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