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僱主故意拖延工傷事故初步調查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僱員因工受傷可獲工傷補償。僱主必須在工傷事故發生後按該條例的規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如僱主認為自己無須對工傷事故負責或懷疑其真實性,理論上應盡快作出初步調查,然後把有關的資料或理據夾附於向處長呈報的表格內,尋求勞工處協助。但立法會議員梁耀忠曾經指出,一些僱主會把工傷事故視為懷疑個案,故意拖慢初步調查,藉以逃避支付工傷補償的法律責任。
《僱員補償條例》的工傷補償
《僱員補償條例》訂明僱員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或僱員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 (occupational decease)時,僱傭雙方應有的權利和應負的責任。政府聲言,如僱主及/或僱員等就工傷個案提出懷疑,勞工處會作出跟進,因此,工傷顧員可向勞工處求助,但若果不得要領,應迅速尋求律師意見,避免延誤做成損失。
受傷僱員尋求律師行的法律協助
在工傷個案的處理過程中,僱傭雙方可能提出不同的懷疑,不要誤會以為勞工處必然站在僱員苦主的一方。受傷僱員尋求律師行的法律協助,律師行會詳細審視,向索償僱員解釋《條例》的規定及索取與意外相關的詳盡資料,例如意外詳情、僱主就意外的調查報告及僱員因意外而獲發的病假證明書副本等。如有需要,律師行會在索償僱員的書面同意下,向相關部門及機構索取資料,例如醫事報告及警方調查報告等。針對個案的具體情況,亦會向要求職業健康醫生從醫學角度提供專業意見。
在綜合相關資料後,律師行會就個案屬工傷的可能性及關聯性向工傷僱員雙方提供意見。如爭議獲得解決,律師行會向勞工處要求為僱員安排病假跟進或判傷;如個案未能解決,律師行便會代表工傷僱員提交個案至法院裁決,律師可協助僱員向法律援助署尋求援助。處理每宗爭議個案所需的時間,視乎個別案情及收到所需資料的進度而有所不同。
僱主拒絕或拖延支付補償
如發現僱主未有提供合理原因而拒絕或拖延按《條例》的規定支付補償,律師行會敦促或警告僱主須盡快向工傷僱員支付有關款項。同時何勞工處投訴,要求進行調查,道理上,在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勞工處會檢控違法僱主。此外,工傷僱員的僱主未有按《條例》的規定支付補償款項,律師行會要求勞工處作出跟進及調查,並在有足夠證據時,要求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