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要看管理公司有否盡責。法庭有多宗案例,一些認為管理公司已盡最大努力,所以無須負責,但另一些案例則認為管理公司需要負責。在一宗案例,當年失車的問題十分嚴重,因此業主一直向管理公司提議,認為要加強停車場的保安,但管理公司經多番研究後,基於敗政及人手的理由,並沒有實施改善措。好了,到最後真的有汽車失竊。問題是,既然業主已預先發出警告,管理公司是否一定要負責呢?在該案例,法庭最終仍是認為,管理公司其實已有關注此事,但由於財政問題,沒有執行新措施而已,並不需要負責任。可是,在另一宗案例,法庭卻認為,汽車在停車場失竊,管理公司責無旁貸,需要負責。由這些案例可見,法庭會因應不同案例的情況作出不一定相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