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業主出售物業,其所欠的管理費,新業主需否承擔?

這要視乎大廈公契如何規定。如大廈公契指明,所有業主(不論新舊業主)均須承擔大廈拖欠之管理費,則新業主仍要負責舊業主所欠管理費。

因此,在物業買賣成交時,一般雙方都會實行「對數」(apportionment),對清舊業主有無拖欠管理費。

另外,在一宗愉景灣的案例,法官認為,根據該大廈公契的規定,新業主無須為舊業主承擔所欠的管理費。

作者: 黃嘉寶律師

黃嘉寶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離婚、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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