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所賦予政府權力可以發出補償的方式,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在發放補償金之前,政府會先查核業權人是否擁有合法業權。業權人因此要向政府部門提供以下文件:‧該土地的政府契約(向新界土地發出的集體官契除外)或批約,以及最近一次收購的業權契據及過去15年內簽立的所有業權契據及文件(倘未能出示任何業權契據,包括政府契約或批約,業權人通常須就遺失業權契據而作出法定聲明);‧土地若已抵押,承按人須以書面證明該項抵押是否已經贖回,或承按人會否加入成為補償協議書的其中一方。業權一經核妥,而該業權人在簽署補償協議書後(倘有需要,業權人須簽署另一份為保障政府日後可能蒙受損失的保障賠償協議書),政府便會立即向前業權人發放補償金。兩份協議書均由政府部門草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