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在任何階段,若業主決定不再執行令狀,都可取回所剩按金。程序如下:律師會致函執達主任辦事處,通知業主有關決定,並要求取回餘款。執達主任辦事處會通知有關法院的會計部。會計部計算出應發還的按金餘額和備妥款項後,會通知律師前往領取。取回所剩按金後,除非尚有事情未了結,委托便告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