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問題所提及的放盤同意書,是指出售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即表格三。回答這個問題,應該要用新例實施的日子,將該樓盤區別處理。在新例實施前,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之前接受的樓盤,一般都認為不受限制,即可以繼續向買家推介,但在買家睇樓前,地產代理仍然要提供物業資料表格,即表格一,除非買方明確表示放棄收取該表格的權利利益。但在睇樓之前,地產代理仍然要接觸業主,以便填妥表格一中的聲明,即地產代理已經與賣方討論,請賣方提供資料,但賣方決定不提供該等資料。至於在新實施以後,如果業主不肯簽署表格三,則地產代理不能聲稱代表該業主,例如不能為該樓盤做廣告等;在有客戶睇樓時,地產代理亦只能代買方,但仍然要提供表格一予買方,並要填妥物業資料部分,但第二部分則不適用了。此外,地產代理既然代表買方,亦應提醒他的客戶,沒有第二部分的資料,即有關物業是否有改建,是否要維修公共設施等資料下,簽署買賣合約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