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若借款人的名下物業,已經抵押給了銀行的話,借款人仍可以向第三者作進一步的抵押,這稱之為第二抵押(Second Charge),向人借出款項,依靠第二抵押作為抵押品,為了十足保障自己的權利,必須找律師代辦,因為功夫如果的做得不足夠,有抵押也可能變成無抵押。有第二抵押的基本好處是,在業主意欲轉售物業的時候,要將第二抵押贖走,因為在買賣交易的過程中,買家定然要物業沒有附帶的第三者利益(Incumbrance),因為如果有抵押品存在,必然阻礙銀行向買樓者進行按揭借貸,試問沒有銀行提供貸款,普通人家又怎可能將樓買入呢?買樓者不要有附帶的抵押品存在的另一原因,是因為買樓者跟第二按揭人三不識七,而又不是銀行或財務公司,在不明其底蘊的情況下,還是最好避免與他有任何轇輵,因為第二抵押人可能是江湖中的三山五嶽,甚至是大耳窿來的,惹上他只會帶來麻煩多多。由此看來,第二抵押存有極明顯的好處,在業主賣樓的時候,便可連本帶息獲得償還,而償還時的手續費和律師費自然也理應由贖樓者支付。當然,第二抵押人和首抵押者有同樣的權利,即將樓宇賣出,償還欠下款項,但因為手續煩複,還只好算數。只因為樓必然會在將來轉售,轉售便要贖樓,贖樓便可獲得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