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國人來說,未出生的嬰兒很多時會被看為有生命的獨立個人,所以,懷孕的婦人如果不幸去世,肚內的嬰孩因而生命同時不保的話,我們會稱之為一屍兩命。然而,在法律之下,未出生的嬰孩(胎兒)並不是跟常人一般,受到各方面不同的保障。就以謀殺罪為例,胎兒一日未出世,某人即使刻意用計毒殺它,他都不能夠被控謀殺罪,但假使胎兒一但離開母體,不論他多大,他都會跟常人一般,受到同一類的法例保護。胎兒所受到的保障,則只限於某幾項法例,例如非法墮胎(IllegalAbortion),但必須指出,在香港,墮胎是可以合法的,即使不合法或難行,在深圳也容易找到醫生合法進行。換言之,胎兒並不是絕對地受到保護的,它的存在假使會危害母體的健康和安全,它便可以在合法的情況下被消滅。港法和內地法律大有不同,因此才會出現香港某些女士前往深圳進行合法墮胎的現象,但這也同時告訴我們,胎兒應否受到保護,並不是一個純法律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大眾的倫理道德標準的問題。在英美等地,利用胚胎(Embryo)來進行一些實驗是非常普遍的,因而令人產生不少的爭議,因為胚胎有不同的年齡,由一日至三百日不等,是不能夠一蓋而論的,至今歐美人士已達到了一個大致的共識,對未成人形的胎兒,也應受到足夠的保護。以胎兒用作實驗的問題在香港並不存在,正因為香港醫學界在這方面以乎沒有任何重大的實驗和研究。但是,胎兒不竟是人成長的一個必然階段,即使未出生,它還是有生命的,只不過是依附母體而生活吧。因此,它是沒理由不受到更大的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