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代理商牌照的規定

第9條禁止任何人在以下情況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

(a)沒有牌照;或

(b)在並不屬牌照指明的處所的任何地方經營;或

(c)不按照牌照上的條件(包括”獲取及保留認可機構”(目前是香港旅遊業議會)的會藉)經營。

作者: 謝連輝律師

謝連輝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債務舒緩DRP、個人債務重組 IVA、破產。

聯絡電話:682-99999
WhatsApp:6838-9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