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和店方議訂價錢,買賣或訂製貨品,雙方便受到「貨品售賣條例」的約束。你有責任付款收貨,而店方的責任,則是收款交貨,而所交的貨品,必須完全符合以下四個要求:(一) 店方有權出售該貨品。即是說,店方是從合法途徑購入、製造或受物主委託出售該貨品。 (二) 對貨品的任何口頭或文字的描述或樣本說明,必須真實正確和與事實相符。 (三) 貨品必須能發揮應有的功用。但如果店方在售賣時,已經指出貨品的缺點,或有些缺點是你應該可以察覺到的話,那麼,購物後你便不可藉此向店方要求更換或退款。又若果因為你自己改變主意,不想購買該貨品,你是不能要求退款的。 (四) 貨品的質素,包括其可用性、外觀、完整、安全和耐用,須具一定的水準。 如果店方售賣的貨品,未能符合上述規定,縱使單據上註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等字眼,你可以和店方商討下列一項賠償方法:(一) 取回購貨時的貨價; (二) 換取同樣或等值的其他貨品; (三) 接受修理; (四) 接受信貸單據,在指定時間內使用單上所列價值,購買店內等值的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