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售賣條例

當你和店方議訂價錢,買賣或訂製貨品,雙方便受到「貨品售賣條例」的約束。你有責任付款收貨,而店方的責任,則是收款交貨,而所交的貨品,必須完全符合以下四個要求:

(一)

店方有權出售該貨品。即是說,店方是從合法途徑購入、製造或受物主委託出售該貨品。



(二)

對貨品的任何口頭或文字的描述或樣本說明,必須真實正確和與事實相符。



(三)

貨品必須能發揮應有的功用。但如果店方在售賣時,已經指出貨品的缺點,或有些缺點是你應該可以察覺到的話,那麼,購物後你便不可藉此向店方要求更換或退款。又若果因為你自己改變主意,不想購買該貨品,你是不能要求退款的。



(四)

貨品的質素,包括其可用性、外觀、完整、安全和耐用,須具一定的水準。



如果店方售賣的貨品,未能符合上述規定,縱使單據上註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等字眼,你可以和店方商討下列一項賠償方法:

(一)

取回購貨時的貨價;



(二)

換取同樣或等值的其他貨品;



(三)

接受修理;



(四)

接受信貸單據,在指定時間內使用單上所列價值,購買店內等值的貨品。

作者: 謝連豐律師

謝連豐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管理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葉謝鄧律師行工傷、交通意外傷亡案法律主管、英國仲裁公會會員、律師會認可的法律持續進修課程(CPD)講師 (題目:僱員工傷、疏忽索償法律)。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工傷 . 交通意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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