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在貨物買賣交易中,貨物的風險(risk)會與貨物的所有權一同轉移到買方的身上,在這前題下,會引發兩個基本的含意:(1) 如果貨物的所有權已轉移到買方的手上後,因為火警或其他意外而令貨物受到損毀,即使買方仍未付款,因為貨物的所有權已轉移到買方的身上,買方仍然要支付賣方的款項;(2) 如果在買賣的過程中,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到買方手上,但在賣方未收到貨款之前,買方被裁定破產,貨物便由破產管理人接管(trustee in bankruptcy),即使賣方仍未收到貨款,賣方仍無權取回貨物,賣方只能已無抵押責權人的身份,向破產官申請領取未收到的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