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過多的個人資料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訂,所有資料使用者(包括僱主在內)不得收集過多的個人資料,也不得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便把有關的個人資料用於與原來收集該等資料的目的有別的用途。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已發表了一份《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草擬本》,諮詢公眾意見。該守則訂明,僱主只准向求職者收集與所指定的工作、責任和工作的職責範圍有關的個人資料。

若守則草擬本在諮詢公眾後獲通過實施,僱主還須告知求職者有關該等資料將會使用於甚麼目的,以及該等資料可能移轉予甚麼類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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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嘉寶律師

黃嘉寶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離婚、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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