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資料使用者信納改正資料要求所涉及的個人資料屬不準確,他須在收到該項要求後的40日內對該等資料作出所需的改正,並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改正資料的複本一份。如資料使用者不能在四十日回覆期內完全或部分依從某項改正資料要求,他應藉書面通知告知資料當事人他不能照辦及說明理由.他繼而應在該40日回覆期屆滿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完全依從該項要求。
但資料使用者須在以下情況拒絕依從改正資料要求:
- 如資料使用者不獲提供充分的資訊,以識辨資料當事人的身份,他須拒絕依從由資料當事人提出改正資料要求。如改正資料要求由另一人代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提出,而料使用者不獲提供充分資訊,以識辨資辨當事人或有關人士的身分,或令他信納該有關人士確實正式獲授權要求作出改正,他須拒絕改正的要求。
- 如改正資料要求是繼查閱資料要求後提出,而兩項要求是由同人一提出的,則資料使用者不能因為沒有充分資訊識辨資料當事人或該有關人士而拒絕從該改正資料要求。不過,如改正資料要求是由有關人士提出,則資料使用者仍應確定人士是否已獲正式授權要求作出改正。資料使用者可拒絕的情況
- 在以下情況,資料使用者可拒絕依從改正料要求:
- 要求不是以書面用中文或英文作出;
- 他不信納他所持有的個人資料不準確;
- 他不獲提供充分資訊,以確定他所持有的個人資料並不準確;
- 他不信納該項要求所提供的改正是準確的;或
- 有另一資料使用者控制該等資料的處理,而控制的方式禁止收到資料改正要求的資料使用者依從該項要求。
因上述各段所列任何理由而拒絕依從改正資料要求的資料使用者,應在收到該項要求後的40日內,盡快藉書面通知將此事告知資料當事人並說明拒絕的理由。如他拒絕依從改正資料要求是由於有另一資料使用者控制該等資料的處理,而控制的方式禁止他依從該要求,則他須在給予資料當事人的拒絕通知書內,提供有關該另一資料使用者的地址及姓名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