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刪除不再需要的個人資料,資料使用者持有的個人資料,如再無需用於一向作的目的,則除或刪除該等資料會有損公眾利益的情況外,他須刪除該等資料。(二)資料使用者須備存紀錄簿 (i)資料使用者必須備存及維持一本紀錄簿,以記入他拒絕依從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的詳情。該紀錄簿應採用中文或英文備存。紀錄簿內的詳情應最少備存達四年。 (ii)資料使用者須在紀錄簿內記入每次拒絕查閱或改正資料的要求的理由詳情。 (iii)資料使用者應准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或其代表在任何合理時間免費查閱及抄錄或複製紀錄簿。(三) 資料使用者徵收費用 (i)資料使用者可向要求查閱資料的資料當事人或有關人士徵收費用,但所徵收的費用不得超乎適度。如資料使用者是採用並非資料當事人所要求的形式提供個人資料的複本,而該兩種形式所徵收的費用又不同,則資料使用者應徵收較低的費用。 (ii)如要求查閱資料的人士未繳付要求查閱資料所需付的費用,則資料使用者可拒絕依從該項要求。(iii)如要求查閱資料的資料當事人或有關人士要求取得個人資料的額外複本,則資料使用者可徵收費用,以彌補為提供該另一份複本而招玫的全部行政成本或其他成本。。(四)資料使用者在處理查閱或改正資料要求而須向資料當事人或有關人士送達書面通知時,應: (a)採用該項要求所用的語文(如該語文是中文或英文);或 (b)如該項要求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提出,則視情況而採用中文或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