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易便先取匙的風險

俗語有話,買樓不是買菜,在簽署買賣合約之前,買家到出售單位查看驗明,是理所當然的事情,買樓先睇樓,當然是適用於二手樓上,未發出入伙紙的樓花,在未有鎖匙的情況下,根本就無得睇樓。

在簽了所謂臨時合約之後,雙方便會各自在律師行簽署正式合約,買家並同時支付大訂。有些賣家在簽約時候,已經將樓宇吉置了,便在簽了正式合約之後將單位鎖匙交給買家。買家在未支付清所有樓價便可佔用樓宇,其實對賣家十分不安全。理論上,買家如果不依時完成交易,即將樓價付清的話,便算得上是毀約,賣方可以依約沒收訂金。

但是即使沒收了訂金,賣家也無法即時將樓宇轉售另一人,因為買家已取了鎖匙並佔用了有關單位,要將他趕走只可以得待法院的判決和頒令,但在未有獲得頒令之前,賣家還是要繼續供樓,否則損失便會更大。

由此看來,提早交鎖匙給買家是帶有風險的行為,對賣家並無顯著的益處。因此,筆者認為,除非買家願意支付數目可觀的訂金,令買家投鼠忌器,會順利依約完成買賣,否則還是依足手續辦事,況且,賣樓所獲得的餘數,很有可能是用來買另一層樓宇用呢。

作者: 謝連忠律師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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