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向違反租約住客收回單位

根據《房屋條例》第19(1)(b)條例,房署可向任何違反租約條款的住客收回單位,例如住戶擅自養狗、藏毒、欠租、非法安裝冷氣機等,但有時在收屋時會遇到一些衝突場面,而且如果租戶不同意房署的決定,也可循司法途徑,跟房署對簿公堂。

房屋署可以根據條例,向任何違反租約的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但當住戶不滿房署的決定時,會訴諸法庭,據報早年有公屋居民在單位內藏毒,被當局收回兩個單位,但法庭基於租戶有實際居住需要,裁定只容許當局收回一個單位。

作者: 陳嘉琳律師

陳嘉琳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工傷、破產、離婚、樓宇買賣。

聯絡電話:654-9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