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3條的規定,立案法團可同時要求物業的租客或使用人繳交業主所欠的管理費。當然,租客所需負的責任,只能以其應付租金為限度,他無須繳付超越此一限度的費用。要同時注意,也是立案法團才可引用本條的規定。
作者: 李美林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刑事案律師。擅長處理:債務舒緩DRP、個人債務重組 IVA、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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