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他人用自己名字買車

不要隨便讓人家利用自己的名字,簽署一些購買東西協議或契據,例如是土地樓房和汽車的買賣上,不是指人家冒簽自己的名字,而是自己甘願替人家用自己的名簽訂買賣文件。

很多人買車都喜歡用太太的名字來登記做車主,一位友人提出,因有一輛私家車在沒有購買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因交通事故撞死了一位路人,友人解釋該輛車輛在發生事故的時候不是由他駕駛,當時的司機大有人在,兼且已經被警方控告魯莽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罪名。

就其個案,死者的親屬可以在民事上起訴該司機和車主(即友人本人),友人聲稱他不應負上責任,因為該車輛實際上是屬於他的兄長的。正如筆者上面說過,友人和兄長的安排其實十分普遍,在法律上,友人是受其兄長委託,用友人名字買入並持有該部車輛,這稱之為信託關係,其最重要的含意是友人雖然可以將車輛過戶售賣給第三者,但賣了的錢絕對不可以據為己有,因為這是實質上屬於他的兄長的,但對於購買講該車輛的人來說,他是對這關係不知情的,友人的兄長不可以向他說不承認這項交易,甚至叫他將車輛重新過戶給他。

對於友人現在來說,他不可以向死者家屬聲稱那輛車不是自己的,以免除自己在民事法律上的責任。當然,他既是車輛的受託人,亦不應負上任責任,但他的損失只可以向兄長另外追討,要他補償自己因這宗意外所導致的一切損失。

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