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狹人惆,舊的大廈建有僭建違法的建築物十常八九,筆者家居附近,連本大廈的地下處也興建有僭建建築物。政府在批準私人大廈建築之前,都有由工務局發出的所謂批示圖則(Approved Plan),這批示圖則存放在工務局的檔案紀錄之中,即使是廿多卅年前的陳年舊紀,也能一一翻查。由於僭建的建築物不屬於並批示的範圍,因此第一手之樓契就必然沒有僭建物的描述,買賣雙方根本無從以契據方式進行有關的買賣,要查清楚建築物,如閣樓和露台是否僭建,除查看樓契的描述外,還可到工務局翻查批示圖則。奈何不知何故,工務局訂下規舉,只答許有牌則師前往查閱,即使是律師或業主本人,也無權問津,其原因何在,只能向高官們請教一下。另一與僭建物有關的問題,是僭建物因為是屬於非法建築物,極可能會因觸犯官地契約條款而導致政府封地,觸動的業權的問題,換言之,有僭建物便表示物業未有好的業權(Good Title),業主沒有業權上十足的保障,加上公契也會對小業主各有所求,不准業主僭建,如果沒有僭建的業主聯手向僭建的業主提出控訴,他們如果得值的話,除了要拆除僭建物,不須賠償律師費。市民如果想成為小業主,務必要小心緊慎,睇樓時要四周看清看楚為妙,免致購入了僭建東西後,付了錢而又察覺不屬樓契所指物業的一部份,到時發現已變得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