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資料使用者提供的個人資料複本,須以收到該項要求時所持有的資料為準。在收到該項要求至供應該複本前的一段時間的資料處理工作(包括修改、增刪或重新整理),不受這項規定影響,因為不論有否收到該項要求,資料處理工作都會進行。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複本須清楚易明;但如該複本是一份文件的真實複本,而該份文件所載該等資料在表面上不是清楚易明的,則屬例外。
作者: 伍家賢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澳洲新南威爾士省最高法院律師資格、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擅長處理:工傷 . 交通意外、離婚、破產、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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