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使用者須在下述情況,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一) 資料使用者如不獲提供足夠資訊以識辦資料當事人的身分,他須拒絕依從該資料當事人的查閱資料要求。倘查閱資料要求是由另一人代表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提出,則資料使用者如不獲提供足夠資訊以確定該資料當事人或該名要求查閱資料的人士的身分,或不獲提供足以令他信維該名要求查閱資料的人士已獲正式授權查閱資料,他須拒絕依從該項要求。(二) 如查閱資料要求所索取的資料涉及另一名個人的個人資料,而資料使用者不能在不披露該另一名個人的資料的情況下依從該要求,他須拒絕依從該項查閱資料要求。但如該資料使用者信納該另一名個人已同意向該資料當事人披露該等資料,則這項柰令便不適用。又如資料使用者可在不披露該另一名個人的身分(例如藉著略去姓名或其他能識辨身分的詳情)的情況下,依從該項查閱資料要求,上述禁令亦不適用。(三) 在以下情況,資料使用者可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a)要求不是以書面用中文或英文提出;(b)料使用者不獲提供足夠資訊以找出該項要求所需的個人資料;(c)要求是在由資料當事人或代表他的一名有關人士所提出的兩項或兩項以上類似要求之後提出,而要該資料使用者再依從該項要求是不合理的;(d)有另一資料使用者控制有關個人資料的使用;而控制的方式禁止收到查閱資料要求的資料使用者從該項要求;(e)查閱資料要求並非採用條例第六十七條所指明的格式提出,如該條有指明所用格式的話;或(f)條例第VIII部下訂有適用豁免條文,可拒絕資料當事人查閱資料的要求。